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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非处方药的专用标识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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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非处方药管理,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措施(试行),规定如下:

甲类非处方药的专用标识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规定

1、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非处方药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专有标志,也可作为经营非处方药的企业指南标志。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及其管理规定。

3、非处方药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证》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之日起12个月内,非处方药品必须在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志。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志的非处方药不得出厂。自2000年1月1日起,经营非处方药的企业可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经营非处方药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4、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志用于甲类非处方药,绿色专有标志用于乙类非处方药和指南标志。

5、使用非处方药专用标志时,药品说明书和大包装可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必须在非处方药专有标志下标明"甲类"或"乙类"字样。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应与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但必须引人注目、清晰,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位的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侧(侧),右上角为非处方药专用标志的固定位置。6、违反本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罚。7、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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